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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启航家教网 日期:2023/05/31

  各区镇(街道)社会事业局、各初中、小学、幼教中心、九年一贯制学校:


  《2023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太仓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在划定的服务片区范围内的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二)坚持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区镇(街道)、各校应依法保障所辖区域来太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定点吸纳学校和各区镇(街道)学校继续做好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或数量逐年增长。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确认。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由各区镇(街道)或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确立全局观念。各校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生入学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设置公办学校办学点、科学减少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停办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持续巩固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各校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


  (三)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教育局根据区域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比例、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市教育局制定。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关爱特殊儿童。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五)落实优抚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太仓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优享计划〉的通知》(太人才办〔2019〕1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太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六)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招生范围、入学条件上严格把关,从严把握,规范管理。


  (七)规范学校收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优化服务措施。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更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办法。


  1.加强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校入学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学校负责”的要求进行,各单位应成立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入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各校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学、初中入学政策。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服务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校须于5月31日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公布入学公告,内容包括:本校施教服务区范围、报名手续、咨询电话等。


  3.优化新生入学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太仓教育新生入学信息采集系统”,做好新生入学前信息采集和初步审核工作。各幼儿园做好大班毕业生信息采集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小学做好六年级毕业生信息采集宣传和指导工作。各校在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的初步审核。


  4.做好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各校应按规定时间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各学段间要做好入学的衔接工作。各小学填写好“小学毕业学生情况登记表”,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按施教服务区将“小学毕业班学生花名册”分类汇总、整理编号。登记表纸质稿一式两份,一份小学留校存档,一份由小学毕业生带到相应初中,由初中校录取时收留存档。花名册电子稿于6月30日前分别发相应初中、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校自行印制)必须由学校盖章,在入学审核合格后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有关规定,初中、小学入学不得收取报名费。


  (九)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等入学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区域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虚假宣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四、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具有太仓常住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含集体户口)。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3)依据《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新市民子女。


  (4)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太仓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具有太仓常住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含集体户口)。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新市民子女。


  (4)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太仓市入学的其他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学校不再接受其初中入学申请。


  (二)小学、初中报名时间


  1.学生信息网上填报时间:小学6月4日~6日,初中6月6日~8日(备注:此阶段网上填报对象为入学对象中的(1)(2))


  2.本市户籍学生现场验证报名时间:6月13日


  3.非太仓籍学生现场验证报名时间:6月14日


  (三)小学、初中报名办法


  新生报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现场验审确认”的办法。具有太仓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含集体户口)、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2023年太仓教育新生入学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具体方法届时将通过“太仓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学校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结束后向需要现场验证条件的家长发送现场验审确认通知,然后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现场审核验证,现场审核验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对于采集系统自动带出的材料如在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家长无需携带。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服务区(城区施教服务区划分见附件)小学、初中验证。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小学、城区初中入学的前提条件。


  (2)小学报名需准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初中报名需准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现场验证所需提供具体材料以预审通知为准。


  (3)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学生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非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服务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协调。


  (2)申请就读本市公办小学、初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小学报名需要提供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③小学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初中报名需提供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③学籍卡。


  3.在我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新市民子女要求在我市就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通过太e办、太融e、各积分窗口申请领取入学准入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小学、初中的入学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校要高度重视,在教育局和各区镇(街道)的领导下,把握政策,规范操作,耐心细致,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22年太仓市城区义务段学校入学工作有关规定


  一、城区施教服务区的划分


  (一)小学:


  1.实验小学:


  (1)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城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


  (1)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亭路以西,滨河路以北;


  (2)扬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万和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经贸小学:


  (1)204国道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人民路以东,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小学:


  (1)太平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扬州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太平路以东,县府街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东城河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高新区二小:


  原新区二小施教服务区,不包含: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5.高新区三小:


  (1)半泾河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2)万和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东亭路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滨河路以北;


  (4)东仓路以东,滨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6.镇洋小学:


  (1)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4)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7.高新区四小: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8.陆渡小学:原陆渡小学施教服务区


  9.城厢一小:204国道以东,郑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10.弇山小学: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盐铁塘以西,郑和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郑和路以北。


  11.城厢四小: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2.金仓湖小学:原新毛小学施教服务区。


  13.科教新城南郊小学:


  (1)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2)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南。


  14.科教新城实验小学: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南;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二)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含属城厢镇的新毛拆迁户)。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东,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南,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阳路以北;


  (2)人民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3.实验中学:


  (1)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东,天津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4.高新区中学:


  (1)娄江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2)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北,属高新区娄东街道区域。


  5.板桥中学:学区同高新区中学


  6.陆渡中学:江南路以南,新浏河以北(包括向东岛),西起十八港以东,东至陆渡街道管辖区内的村舍。


  7.良辅中学:原南郊中学施教服务区


  二、城区施教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学校入学的前提条件,适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服务区入学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学生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服务区依法入学。


  2.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在施教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服务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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